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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廈小三通套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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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三通訂位須知:

1.訂位請提供旅客身分證上的中文名字,台胞證以及旅客手機號碼,特殊身分:敬老/愛心/兒童 須提供護照/台胞證圖片.

2.如要辦理落地簽旅客,請於出發當天,到達當地辦理落地簽完成後立即拍下落地簽回報,以便完成回程船班訂位.

3.船票一經開立出發72小時內不得更改日期,更改請於72小時前收費單程400元/1位.

4.訂位完成後,請務必對照旅客資料與行程,並須先完成付款方能出票.

5.出票後請等候製作旅客確認單內容:有機票號碼/船班名稱/訂位電腦代號/地接社的聯繫人與電話.

6.出發當天攜帶證件直接機場/碼頭櫃檯報到取票/抵達金門機場或是水頭碼頭時撥打地接聯繫人電話通知接駁.

搭乘國內班機注意事項:
一、乘客搭機時應攜帶政府機關核發貼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,以備接受檢查核對。
二、未滿十四歲之兒童,未持有政府機關核發貼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者,得以戶口名簿正本或健保卡(兒童手冊)等能證明身分之文件代替
之。
三、航空公司於班機表定起飛時間前六十分鐘開始受理乘客報到作業,乘客應於班機表定起飛時間前三十分鐘辦妥報到手續。
乘客未於前項時間內完成報到手續者,航空公司得取消其訂位。
四、乘客隨身攜帶行李以不超過一件為原則,合計不超過七公斤,每件長寬高不得超過56X36X23公分,超過上述限制者,應改以託運方式運
送。經濟艙乘客之免費託運行李額度為十公斤(除享有票價免費優待者外,不得少於十公斤),商務艙乘客之免費託運行李額度為二十公
斤(除享有票價免費優待者外,不得少於二十公斤),超過時航空公司得另外收費。
五、手提行李可隨身攜帶一只打火機勿放於托運行李中。
六、攜帶鋰電池搭機
搭機之旅客,若攜帶鋰電池搭機,必須符合以下之條件:
1.備用鋰電池必須個別保護避免短路。且不可放置於託運行李中。
2.無須經航空公司同意之項目:個人使用之可攜式電子裝置(手錶、手機、照相機等)。
3.必須經航空公司同意之項目:備用鋰電池超過100瓦特-小時但不超過160瓦特小時,每人最多可於\”手提行李\”中攜帶兩個備用電池。
4.下列物品內所含的鋰電池,必須符合聯合國「測試和標準手冊」第三部分,38.3節之每項測試要求,並經航空公司同意。
  – 裝有鋰電池之輪椅或其他電動行動輔助裝置;
 - 具有保全裝置之設備;
  – 可攜式電子醫療裝備。
七、下列物品禁止手提攜帶或託運上機:(詳情請洽各航空公司)
1. 壓縮氣體(無論是否低溫、易燃或有毒):如罐裝瓦斯、純氧、液態氮、潛水用氧氣瓶。
2. 腐蝕性物質:如強酸、強鹼、水銀、濕電池等。
3. 爆炸性物質:各類槍械彈藥、煙火、爆竹、照明彈等。
4. 易燃性物質:如汽柴油等燃料油、火柴、油漆、稀釋劑、點火器等。
5. 放射性物質。
6. 以安全目的設計的手提箱(內含鋰電池或煙火材料等危險物品)、錢箱等。
7. 氧化物質:如漂白劑(水、粉)、雙氧水等。
8. 毒性及傳染性物質:如殺蟲劑、除草劑、活性濾過性病毒等。
9. 其他危險物品:如磁化物(如磁鐵)及刺激性物品(如防身噴霧器)等及其他經民航主管機關公告影響飛航安全之物品。
八、 下列物品如有攜帶必要,應以託運方式處理。
1. 刀劍棍棒類。
2. 髮膠、定型液、醫療用含酒精之液態瓶裝物、防蚊液、酒類、非刺激性噴霧器及其他不影響飛航安全之物品。但經安檢人員同意者,得置
於隨身行李隨身攜帶(詳情請洽各航空公司)。
九、所屬單位主管出具證明文件,並由攜帶人自動請求查驗,經核符後將所攜帶武器交由航空公司服務人員處理。
十、乘客在客艙內,禁止使用任何干擾飛航安全之通訊器材及電子用品(如:行動電話、個人無線電收發報機、各類遙控器、CD唱盤、調頻收
音機等),並應遵守相關安全規定及與機上服務人員合作。(詳情請洽航空公司)
十一、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,依相關法令、習慣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。

 

更新日期:2024/11/0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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